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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新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朱新荣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258号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越东北路24号。诉讼代表人刘旭海,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新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缓交),减��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