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立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杜志英、王学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英,王学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立初字第0028号起诉人:杜志英,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起诉人:王学爱,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收到杜志英、王学爱诉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村村委会的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村村委会向起诉人等村民公开村务,并撤销不予公开村务的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杜志英、王学爱的诉讼请求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杜志英、王学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