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睢连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睢连社,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滑县新区睢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睢连社。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暴金玉。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滑县新区睢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清真、睢金彩。上诉人睢连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