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2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