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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2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