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路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路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路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甲,男。被执行人陈某乙,男。张某某与路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路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未按期履行,张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路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路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