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定。原告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公货款人民币17719.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被告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之住所地及从银行系统查询到的其开户银行均在当地,故曾于2015年3月16日全权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该院经财产调查,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在我辖区内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本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开户信息;经查询房管部门,也无其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育贤东路66号14-15号,机构代码:55177230-6。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机构代码:08476486-7。法定代表人:邵建定。原告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公货款人民币17719.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被告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市东冉纺织品有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之住所地及从银行系统查询到的其开户银行均在当地,故曾于2015年3月16日全权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该院经财产调查,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在我辖区内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本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二服饰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开户信息;经查询房管部门,也无其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