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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伟高与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小塘布街8号。法定代表人贺广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高。原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与桐梓坡路相交东北角。负责人王艺橙。原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填。上诉人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高、原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6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小塘布街8号,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李伟高提供的发票显示,李伟高是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购买的用品,因此,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销售商品地也是侵权行为地,而该销售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