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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与被告颜晗、南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颜晗,南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负责人李明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宏宏、吕志斌,该支行员工。被告颜晗,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南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蔡荣镖,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与被告颜晗、南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应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