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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震申请执行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冻划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李震,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职务经理。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震水泥款113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9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