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马某某,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璐璐,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喻开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3月相识,同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马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名陈某某。2014年3月,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分手后双方各自生活。2015年3月31日,原告马某某诉至本院,要求抚养女儿陈某某,由陈某给付陈某某出生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21.5万元,之后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陈某某成年,支付其怀孕生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20万元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非婚生女陈某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陈某从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陈某某的抚养费5000元(此款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于每月28日前支付),至陈某某年满23周岁止;二、被告陈某每月探视非婚生女陈某某4天,节假日可适当延长探视时间,原告马某某不得无理阻挠或设置障碍;三、原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冉 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丽曹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