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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