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网、王笃兵与王笃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网,王笃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刘网。委托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笃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65号轻工大楼11-12楼。负责人朱传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网与被告王笃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网负担。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