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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守富与余昌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富,经商。被执行人余昌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文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守富与被执行人余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余昌安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余昌安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刑期至2019年9月3日止。申请执行人陈守富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昌安被判刑,正在服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文执民字第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