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夏×,女,1960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唐×,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