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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夏×,女,1960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唐×,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