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爱芬与漫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芬,漫辉,漫自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99号原告刘爱芬。被告漫辉。第三人漫自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芬诉被告漫辉第三人漫自力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芬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爱芬负担。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