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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巴商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昆山工统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工统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商初字第0204号原告昆山工统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苏杭路500号3幢、5幢。法定代表人丁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原告昆山工统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工统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汤海鹏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人民陪审员  杨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