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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湛基与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劳动行政复函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湛基,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64号原告:陈湛基,男。被告: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更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忠敏,男,该局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陈智军,男,该局干部。原告陈湛基不服被告湛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陈湛基同志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湛基及被告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忠敏、陈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关于陈湛基同志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对陈湛基反映被告1999年6月2日和1999年7月29日没有履行审查劳动合同书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法定义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一事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一、你反映我局“违法鉴证”问题不存在。二、你反映《劳动合同书》、《湛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协议书》存在“违法鉴证”问题事实不清,缺乏真实有效证据支持。三、你以“违法鉴证”为由请求认定劳动合同和协议书无效的问题。劳动合同鉴证与否与劳动合同效力无关。四、关于你要求我局认定劳动合同和协议书无效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去解决其诉求。被告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信访件呈批传阅笺、湛江市信访局接见群众来访登记表、投诉书、信访人信息表,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的答复是信访答复处理意见。被告在庭审中补充证据:信访转办手续,证明信访件是由信访局转交人社局办理的。原告陈湛基诉称,原告1974年9月1日参加工作,至今在同单位工作已40年,原告之前多次要求和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但用人单位以合同期从1996年7月17日起至2003年7月17日已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骗取了��告在涉案劳动合同书上签名。被告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鉴证,没有核对原告的身份证原件,没有审查询问原告是否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涉案劳动合同书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均没有一式三份,涉案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不一致,鉴证员签名处有涂改,涉案劳动合同书没有鉴证员签名。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没有依法鉴证,鉴证程序违法。被告未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乱批、乱放下岗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原告不是广东省湛XX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没有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1996年6月1日湛XX旅集团有限公司胁迫原告下岗,并违法强行与原告订立“湛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在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上鉴证盖章,属违法鉴证,鉴证结果错误。涉案的“湛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已在2002年3月27日被生效的(2002)湛江市劳仲案第1号仲裁决定书间接认定无效。青旅集团有限公司以违法鉴证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骗取“下岗证”和“下岗职工优惠证”、“职工处理审批表”,自然违法无效。湛XX旅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原告的用人单位,却违法侵犯原告单位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力和机构人数管理自主权,干预原告单位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告签订“湛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下岗证”“下岗职工优惠证”和“职工处理审批表”等,青旅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应当负审查不力,违反法定程序盖公章的连带责任。被告答复称《劳动合同书》、《湛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均��鉴证员签名。但原告无法见到上述材料有被告鉴证员的签名,无法辨认鉴证员的签名,因此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鉴证员全名,传鉴证员出庭经原告质询,并责令被告提供涉案的劳动合同书和下岗协议书由原告核对质证。答复书中被告称“合同书”“协议书”均发现有部分内容存在涂改现象,无法确定鉴证前或者鉴证后涂改,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请法院责令被告缴交鉴定费用对涉诉“合同书”“协议书”涂改部分进行鉴定。涉案“劳动合同书”有涂改的事实已被双方当事人及被告所确认,根据涉案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的约定,劳动合同书无效,请法院依双方约定对涉案“劳动合同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请法院判定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及职工处理审批表无效,签订程序和鉴证程序违法���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的2015年1月20日的答复书,重新作出复函;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违法鉴证、程序违法,未尽法定审查义务,无鉴证员签名,涂改无效;2、湛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被告违法鉴证、程序违法,未尽法定审查义务,无鉴证员签名,已被撤销;3、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的用人单位,被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申请》,证明原告的用人单位,证明用人单位欺诈订立劳动合同和协议书;5、《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证明被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乱审批发证;6、《个人基本资料》、《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已造成损失,受到欺诈,证明原告存续劳动关系;7、法律、法规依据、《答复书》,证明原告的主张有法律法规依据,证明原告对被告答复不服。证明再就业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被告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答复属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陈湛基同志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是根据湛江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件后,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意见。本案中,被告的信访答复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不属于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信访答复行为不可诉有法可依。根据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依法驳回起诉。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原告陈湛基向湛江市信访局反映湛江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1999年6月2日和1999年7月29日没有履行审查义务,违法鉴证,导致其工作28��,没有社保医保问题。其提交的投诉书要求:1、请求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邮寄到湛江市赤坎区寸金五横路西一巷2号或打电话通知本人领取。2、请求对被投诉人的参加鉴证人员调查为何不在合同书上签字,有何法律依据免除签名。3、请求湛江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自行改正并发文撤销1999年6月2日的陈湛基与广东省湛江农垦局赤坎招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书》鉴证和《湛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鉴证行为,认定合同和协议书无效。2014年11月25日,被告接到湛江市信访局转来的原告的信访材料后,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呈批处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关于陈湛基同志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答复告知原告其反映的“违法鉴证”问题不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书》、《湛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变更劳动���议书》存在“违法鉴证”,合同鉴证与否与劳动合同效力无关,劳动合同和协议书的效力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原告不服上述答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撤销劳动行政复函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答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陈湛基向湛江市信访局投诉反映被告在1999年6月2日及1999年7月29日作出的鉴证行为违法,被告在接到湛江市信访局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对原告投诉反映的事项按《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书面作出答复,该行为属于信访答复行为。被告在《关于陈湛基同志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中对原告投诉的“违法鉴证”问题予以回复、说明,并没有对原告的有关权益进行处理,亦没有增加、改变或重新确认原告的权利义务。该答复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涉案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湛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湛基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调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代理审判员  傅彩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前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