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邓子衿与佛山市禅城区机关第一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矜,佛山市禅城区机关第一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邓子矜,男,汉族,2011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邓彩芳,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机关第一幼儿园。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群乐街**号。法人证书号144060200220。法定代表人朱小波,园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理,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子矜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机关第一幼儿园公司(下简称机关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珊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邓彩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敏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初,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在禅城教育信息网上公告2015年禅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信息,原告在该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选取被告报名。2015年3月20日原告报名注册的手机号134××××4986收到被告的信息,邀请原告见证抽签录取过程。原告看到通知内容并未要求必须前往,且因参加培训无暇安排时间便未前往。此后,原告未收到来自被告的任何形式的通知。2015年3月24日晚,原告登陆禅城教育信息网查询,发现原告的录取结果是被录取。2015年3月25日早上9点半到10点钟,原告到被告处询问原告能否按照录取通知注册入园,被告保安将原告拦在门外,要求原告自行拨打83391445与园长沟通。原告拨打该电话后,园长答复,原告已不能办理注册,因注册时间已过。原告称,并未收到通知。园长答复,其已经发送短信通知全部被录取的幼儿于3月23日来园注册。原告称,为何不短信通知原告?园长答复,群发有漏发可能,但这是原告的责任,与被告无关,遂挂断电话。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佛山市禅城区市民的一份子,有与其他市民享受公办幼儿园教育的平等机会权,而被告通知他人却将原告漏掉的做法剥夺了原告与其他幼儿平等接受公办教育的权利。尽管被告声称其没有义务通知原告,但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的公告注明具体注册时间和地点以各幼儿园的招生通告通知为准,被告的录取结果当然应由被告通知;被告具备通知原告的条件,其知道原告的电话;被告在抽签前一天短信通知原告,致使原告产生录取结果也会有通知的期待;被告抽签通知原告,而录取结果不通知原告,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被告将录取结果通知他人却不通知原告的做法,剥夺了原告原本可以享有的接受低价公立教育的待遇。即便是因原告本身的原因导致未按时间注册,原告也已经在合理时间进行了补救,被告完全有条件继续履行录取承诺。原告认为,公办幼儿园的招生录取其实质是公共资源的分配,在资源稀缺的年代,最应该保证的便是每个市民的机会均等。而被告漏通知原告即造成了机会的不均等。在因其过时造成结果后且具备弥补条件的情况下又拒绝弥补,已经属于滥用其手中享有的公共资源的分配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录取承诺,为原告办理注册入园手续。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录取原告并办理注册入院手续;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机关幼儿园2015年招生通告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佛山市禅城区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为其主管部门,机关幼儿园2015年招生通告与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颁布的2015年禅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公告内容一致,与公告内容无原则性的冲突,因此,该招生通告经被告通过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网站、被告网站及在被告大门口处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即视为对包括原告家长在内的新生家长办理新生报名、录取及注册流程及相应后果的告知,应视为原、被告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成立,该通告的内容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通告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被告已通过公示的方式充分告知包括原告家长等在内的新生家长未按时办理入园注册手续的后果。1、被告将招生通告已通过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网站和被告网站分别公示,也在幼儿园大门口张贴的方式告知包括原告家长在内的新生家长,招生通告上明确了网上报名时间、录取并公布录取结果的时间以及新生注册的时间。同时,告知了家长逾期未办理注册的,视为放弃学位,被告将不再为其保留学位。2、被告根据招生通告的公示内容,按时在2015年3月21日当天将录取的结果在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被告网站及幼儿园大门口处进行张贴公示,已按照招生通告的内容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3、除此之外,原告在其报名系统中也在2015年3月21日收到了录取通知,该录取通知再次明确告知办理注册的时间及逾期未办理注册的后果,即逾期未来园注册者不保留学位。因此,被告已通过网站公示及幼儿园大门口张贴的方式已充分告知了原告家长在内的新生家长办理报名、录取及注册的时间及流程,并告知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已按招生通告的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三、原告家长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招生通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被告已充分告知原告家长报名、录取及名单公示、办理注册时间并明确告知逾期未办理注册的法律后果,且原告家长在应当知道、也实际知道办理注册时间及逾期办理注册的后果的情况下,原告应自行承担因逾期未办理注册而被取消学位的后果。原告家长为了办理原告的幼儿园入学,应当充分注意到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及被告公布的招生公告内容,也应及时注意查收其报名系统内收取的信息内容。因此,因为原告家长的疏忽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按照招生通告处理,取消原告学位。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被告质证无异议。2、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无异议。3、幼儿园招生公告,证明注册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招生公告不完整,公告第二页第四点内容还有一行红色字体,应以被告提供为准,第三点载明注意事项。4、报名确认表,证明被告明知原告电话。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确认表应是原告通过其报名系统自行打印,被告无法确认内容是否真实;确认表上虽有原告父母的联系方式,但被告已在招生公告上明确告知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报名注册的时间、逾期未注册的法律后果,无需通过电话方式另行通知。5、录取通知书,证明原告被被告录取。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在2015年3月21日经被告通过抽签的方式录取,但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未按时来园办理注册手续,其学位已经不再保留;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办理注册入园的时间及逾期办理的法律后果;该通知书已经在2015年3月21日通过原告的报名系统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因其自身疏忽未按时办理入园手续,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后,原告提供“134××××4986”通话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邓彩芳于2015年3月25日拨打83391445。被告书面质证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与本案无关,被告园长从未接到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电话,也未就原告所称的情况与其进行沟通。诉讼中,被告举证、原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质证无异议。2、2015年禅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公告,证明①被告2015年招生通告与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幼儿园招生公告一致;②新生注册时间明确在2015年3月23日;③未按时注册的视为放弃学位,幼儿园不再保留其学位。原告质证无异议。3、机关幼儿园2015年招生通告(禅城区教育局网站、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大门口)共计3份,证明①被告2015年招生通告与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公布的幼儿园招生公告一致;②招生通告分别通过网站及张贴于被告大门口的方式告知新生家长;③招生通告上公告新生注册时间在2015年3月23日9:00-11:30,15:00-16:30;④招生通告上公告家长逾期未来园注册的不保留学位。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原告通过教育局招生公告办理招生手续,没有义务通过幼儿园的公告进行查询,事实上,原告也没有到幼儿园查询。4、机关幼儿园2015年新生录取名单公示(禅城区教育局网站、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大门口)共计3份,证明①被告在2015年3月21日根据招生通告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录取名单并于当天通过网站及张贴在被告大门口处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②被录取的新生家长应按照招生通告的通知在2015年3月23日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原告通过教育局招生公告办理招生手续,没有义务通过幼儿园的公告进行查询,事实上,原告也没有到幼儿园查询。现网络及通讯方式普及,被告要求新生家长必须通过幼儿园门口公告栏查看招生公告不符合交易习惯。5、禅城区公办幼儿园录取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报名系统中也于2015年3月21日收到已被录取的通知,并被告知逾期不注册的后果为不保留学位。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本案证据作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经询问,原告确认其提供的招生公告中含有红色字体注意事项,因字体颜色原因打印不清晰,故该证据与被告提供的证据2相吻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其自行打印,经询问,被告确认知晓原告父母联系电话,故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庭审后提交的通话清单仅能显示拨打记录,未显示对话内容,无法证明原告所述的谈话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5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机关幼儿园系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2015年3月初,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通过教育信息网刊登禅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通知,招生单位包括本案被告机关幼儿园,录取办法为优先录取禅城区户籍幼儿,有学位剩余的情况下,录取非户籍幼儿,报名人数小于招生人数,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则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录取,录取时间为3月21日。需要摇珠录取的,具体的摇珠抽签时间及地点由各幼儿园另行制定。录取结果公示时间为2015年3月21日。公示地点为各公办幼儿园公布栏或登录“禅城教育信息网”报名网站查询录取结果。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具体注册时间和地点以各幼儿园的招生通告通知为准。不按时办理注册,视为放弃学位。上述招生公告发布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报名就读被告机关幼儿园。据原告法定代理人邓彩芳陈述,其在2015年3月20日收到被告发送的短信,要求其见证抽签录取过程。2015年3月21日,被告机关幼儿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录取名单,被录取人员中包括原告邓子衿。同日,被告机关幼儿园将录取名单分别通过禅城区教育局网站、机关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大门口张贴进行公示。2015年3月23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幼儿园办理注册手续,被告对其学位不予保留。另查明一,被告机关幼儿园通过禅城区教育局网站、机关幼儿园网站及幼儿园大门口张贴三种方式发布2015年招生通告,通告内容基本一致。其中,幼儿园网站及幼儿园大门口张贴的招生通告均载明录取结果在幼儿园大门口和幼儿园网站公布,新生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逾期未来园注册不保留学位。另查明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报名系统已及时收到录取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家长应于3月23日带幼儿到园注册,逾期未来园注册者不保留学位。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被告机关幼儿园通过禅城区教育局网站等媒体对外刊登招生通告,明确提出招生方式及招生程序,属一种要约邀请行为,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选报被告机关幼儿园,属要约行为。其后,被告机关幼儿园根据招生通告约定的抽签方式确定录取名额,并通过网站、幼儿园门口张贴等多种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属承诺行为。至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机关幼儿园在发布招生通告时已对招生程序作明确约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收到该要约邀请后办理网上报名手续,应视为其认可并接受招生通告中关于招生程序的约定,故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应按时办理入园注册手续。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滥用公共资源分配及权剥夺其受教育权的主张。首先,被告机关幼儿园在发布招生通告后,依据招生方式及招生程序的约定,按时进行抽签录取、公布录取结果及新生注册,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机关幼儿园在上述招生程序中存在不符合约定或明显过失的行为;其次,关于通知方式的问题,被告机关幼儿园发布的招生通告均未将短信列为通知方式,被告虽然曾通过短信方式邀请报名家长见证抽签过程,但并未告知变更录取结果的公布方式。此外,被告公布录取结果的方式符合招生通告的约定,包括教育局网站、幼儿园网站及幼儿园大门口张贴,公布方式多样化,且该公布方式与招生通告的发布方式一致,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完全有能力通过上述方式或电话咨询查询录取结果。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机关幼儿园曾向部分录取幼儿的家长以短信方式发送录取结果,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亦未因此丧失查询录取结果的途径,未剥夺原告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机关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约定及明显过错行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按时办理入园注册手续,被告不予保留学位符合双方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子衿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子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文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