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和佩贸易有限公司、吴政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和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催字第50号申请人:杭州和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1幢。法定代表人:吴政雷,董事长。申请人杭州和佩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所持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良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200051/25716492,票面金额90000元,出票人杭州良渚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和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和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