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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文龙、谷红英与姚忠艳、黄奕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龙,谷红英,姚忠艳,黄奕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黄文龙,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谷红英,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黄文龙。被执行人姚忠艳,女,1970年5月30���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黄奕霖(曾用名黄昊),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同被执行人姚忠艳。申请执行人黄文龙、谷红英与被执行人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应给付黄文龙、谷红英人民币XXXXXXX元(不含利息),但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文龙、谷红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名下有与黄云生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姚忠艳有与黄云生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上海市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姚忠艳有与黄奕霖(曾用名黄昊)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轮候查封。姚忠艳名下有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银桦新村25栋1单元303室房产,现已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有其他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姚忠艳、黄奕霖(曾用名黄昊)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现查实被执行人姚忠艳、黄���霖(曾用名黄昊)名下有多套房产,均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姚忠艳个人名下的房产系其与黄奕霖(曾用名黄昊)居住使用,亦暂无法处置。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黄文龙、谷红英,申请人黄文龙、谷红英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6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