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网易云音乐”平台由网易雷火公司独立运营,广州网易公司并��本案适格被告,网易雷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本案应依法裁定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涉及案件实体审查内容,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予以认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