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洋与马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XX,男,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马超,男,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XX与马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