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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洋与马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XX,男,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马超,男,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XX与马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