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达兴机械五金厂与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达兴机械五金厂,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43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达兴机械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崔冬梅,总经理。被告: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玉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达兴机械五金厂诉被告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蕾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