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22号罪犯马修(曾用名马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修宣告适用的缓刑,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2月期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原判罚金已履行完毕。该犯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1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认为,罪犯马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原判罚金已履行完毕,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