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执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曹家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家全,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锦执字第00117-1号申请执行人曹家全。被执行人李文杰。曹家全与李文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李文杰结欠曹家全劳动报酬65900元,曹家全同意李文杰于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履行55900元。二、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李文杰负担,由李文杰于2015年1月30日前直接给付曹家全。三、若李文杰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曹家全有权按欠款65900元、诉讼费用724元,合计66624元扣除李文杰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因李文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家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被执行人李文杰现下落不明,本院还有多件李文杰为被执行人但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文杰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晓 波审判员 黄 春 法审判员 李元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