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向辉申请执行孔垂统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辉,孔垂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院西区43号楼307号被执行人孔垂统,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孔垂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垂统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