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郸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向辉申请执行孔垂统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辉,孔垂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院西区43号楼307号被执行人孔垂统,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孔垂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垂统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