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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伦波,郭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郭伦���,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鹤子镇鹤子村白龙组**号。被执行人郭佛金,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鹤子镇杨佳村土田营上组**号。申请执行人郭伦波申请执行郭佛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民一(孔)初字第24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佛金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68220XXXXX973772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14456.40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佛金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68220XXXXX973772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存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