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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方子敬与曹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子敬,曹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636号原告方子敬,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惠成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琳琳、王喜毓,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悦,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曹增广,男,194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博,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子敬诉被告曹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范红岩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琳琳、王喜毓,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增广、曹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中主张的数额与事实不符;本案诉争借款因当时被告被案外人徐洋所骗,被骗款项包含他人及自己共计84.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原告起诉的借款;2005年被告被公派出国留学深造期间,对原告进行了支助,使得原告走出困境。我方同意待刑事案件损失追回即将所欠款项返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6月26日、7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50000元、35000元,总计借款235000元。2013年9月28日、2014年12月5日被告分别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元,共计60000元。因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75000元至今未偿还,故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手机信息、历史查询单、个人存取款凭条、客户回单、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诉争借款系被案外人所骗,待刑事案件损失追回即将所欠款项返还原告的主张。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子敬借款1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37元,由被告承担37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