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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1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生浩司。被执行人梁辉,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686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辉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207986.8元及违约金9903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5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梁辉名下有银行存款147000元,本院已将该款项全部扣划回本院账户。又查明,被执行人梁辉住址地西安市灞桥区梁家街村子已拆迁,该案件款系被执行人梁辉及家庭成员拆迁补偿款,案件款暂停发放,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双方当事人短期内无法达成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