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1307号魏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魏某。被告张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2月23日在河间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魏某甲,现已出嫁结婚,生育儿子魏某乙,现已15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在2008年,双方关系极度恶化,开始分居,至今已有7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农历正月十二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1992年12月20日生育女孩魏某甲,现已出嫁,1998年12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9月29日生育男孩魏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鸿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