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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马某。被告:白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风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