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马某。被告:白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风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