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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泗阳与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泗阳,刘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刘泗阳,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雷,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女儿。被告:刘欢,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泗阳为与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楠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泗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雷,被告刘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泗阳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亲属关系。大约2008年,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于2014年8月1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同年11月11日还清该笔借款。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802.50元。被告刘欢辩称:原告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事实。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2008年4月被告丈夫患癌症准备去医院手术,原告给拿了10,000.00元,被告婆婆拿的14,800.00元,说其中10,000.00元也是原告拿的,其余十万多元是被告从娘家筹借的。原告总计拿20,000.00元,并非30,000.00元。2009年被告丈夫病重,原告打电话催要上述借款,被告丈夫向其母亲及其姐刘世伟、其弟刘勇提出继承其父亲遗产用于治病还债。被告婆婆提出该借款由其偿还,被告丈夫别继承其父亲遗产了,被告婆婆用顶账的方式变成了债务人。最后被告丈夫向单位借款10,000.00元得以住院直至病故。2009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要过2008年被告丈夫治病的钱,因为被告婆婆承诺替儿子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所以被告不欠原告钱。2014年9月16日,关于被告公公刘长宽房产的民事调解中,因被告婆婆有言在先,她还原告20,000.00元,故被告及女儿的继承份额都给了被告婆婆。2014年7月,被告娘家需要处理被告父亲的房子,牵涉到被告丈夫遗产继承问题,被告找到婆婆到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其儿子的遗产。后来被告婆婆反悔了称需要与其子女商量,据此被告婆婆不再配合对被告丈夫遗产放弃继承的公证。2014年7月22日原告与其妹妹以欺诈、胁迫手段让被告为其写了一张50,0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又要求被告重新写借条,被被告拒绝。2014年8月11日,被告婆婆再次同意去公证,结果其子女不让婆婆去,胁迫被告违背真实意思,写下一堆保证及起诉的这张30,000.00元欠条,该证据来源不合法。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刘欢向原告刘泗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刘欢于2014年8月11日欠原告刘泗阳30,000.00元,还款日期定为2014年11月11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泗阳与被告刘欢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欢应偿还原告刘泗阳欠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而并非30,000.00元,且该借款已因其放弃继承权而转由其婆婆代为偿还,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欢偿还原告刘泗阳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0元,由被告刘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