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烟台万凯经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万凯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229号原告烟台万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543061-2。法定代表人谭培涛,总经理。被告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经济开发区吉林路。负责人王海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万凯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万凯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烟台万凯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衣振玲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迟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