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宏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9号罪犯黄宏伟,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宏伟犯盗窃、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3月1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罚金2000元,缴纳1100元,未全面履行财产刑,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宏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