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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宏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9号罪犯黄宏伟,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宏伟犯盗窃、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3月1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罚金2000元,缴纳1100元,未全面履行财产刑,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宏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