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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耿顺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516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耿顺平,朱庆江,耿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0。负责人樊建宏,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耿顺平,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庆江,男,生于1955年11月1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耿中强,男,生于1971年5月26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申请执行耿顺平、朱庆江、耿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耿顺平、朱庆江、耿中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认定被执行人耿顺平、朱庆江、耿中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485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485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刘炜光执行员  朱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