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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臧杏玲与高涛、高文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杏玲,高涛,高文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6-2号申请人臧杏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涛,居民。被申请人高文晖,居民。2015年5月13日,本院根据臧杏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高文晖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高文晖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向本院提出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文晖名下的车牌号为桂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50BF,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XC7119392,发动机号码8C52910465,该车仍存放在平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欧阳卓审判员  李乃森审判员  黄自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韵茗申请人臧杏玲。被申请人高文晖、高涛申请人臧杏玲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自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