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邵维芬与边嘉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维芬,边嘉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23号申请执行人邵维芬。被执行人边嘉琨。原告邵维芬与被告边嘉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边嘉琨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如被告边嘉琨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以未付清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向原告给付2015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边嘉琨负担,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2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边嘉琨银行账户存款285000元(实际账户并未足额),此外,被执行人边嘉琨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