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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勇、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11号。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母某。被执行人:庞某。被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城东327国道南。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曲阜市康利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郑村。法定代表人:母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付某、母某、庞某、唐某、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曲阜市康利源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140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执行,本院将此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中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