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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清与肖德利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肖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张清,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德利,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清与被申请人肖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德利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清以其所有的宁BRXX**号本田锋范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肖德利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房产予以查封二、对张清所有的宁BRXX**田锋范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