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龙洪鑫与赖大成、钟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洪鑫,赖大成,钟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49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龙洪鑫。被申请人赖大成。被申请人钟咏梅。关于龙洪鑫与赖大成、钟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赖大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候区金履*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封。依照《》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赖大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履*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