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与于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于益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代表人孙佩岩,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伟,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系该支行职员。被告于益平,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诉被告于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205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