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李源通,黄宇,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原审被告:李源通。原审被告:黄宇。原审被告: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誉霖。上诉人刘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原审被告李源通、黄宇、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黄宇、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