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胶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胶州市。2010年2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山东省胶州市站前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胶州市小姜戈庄北侧路段,与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车检报告、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及照片、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山东省胶州市站前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胶州市小姜戈庄北侧路段,与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姜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已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人民币61万元,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另外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万元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车检报告、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及照片、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收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能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经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进行评估,调查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姜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姜某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涛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周茂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