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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肖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40号罪犯肖林,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龙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肖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肖林缴纳罚金一千五百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