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凌灵诉被告周鑫变更抚养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灵,周鑫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凌灵,女,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周鑫,男,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灵诉被告周鑫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灵撤回对周鑫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