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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凌灵诉被告周鑫变更抚养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灵,周鑫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凌灵,女,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周鑫,男,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灵诉被告周鑫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灵撤回对周鑫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