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39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千爱居家用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千爱居家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396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杨剑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千爱居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宗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波千爱居家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千爱居家用品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10450695元。但被执行人宁波千爱居家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千爱居家用品有限公司有位于宁海县经济开发区宁东创新工业园区宁东区块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24584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11第061**号)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千爱居家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宁海县经济开发区宁东创新工业园区宁东区块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陆 虎审判员 林 晓 奎审判员 葛 昊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颖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