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怀福与郝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福,郝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杨怀福。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福与被告郝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杨怀福负担。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