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泊头市龙鑫模具厂与孙如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泊头市龙鑫模具厂,孙如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同意胡希荣2015年5月15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市龙鑫模具厂,住所地:泊头市王武镇张东庵村。负责人:毕金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如胜。委托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泊头市龙鑫模具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郭景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