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铁兵与韩艳、周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铁兵,韩艳,周挺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093-2号原告周铁兵,居民。被告韩艳,居民。被告周挺才,居民。原告周铁兵诉被告韩艳、周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韩艳由被告周挺才担保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一直不予归还,现要求被告韩艳归还借款本金35万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周挺才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韩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铁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韩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