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戴向向、戴兴祥与刘菲、刘安岭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向向,戴兴祥,刘菲,刘安岭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号原告戴向向,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原告戴兴祥,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菲,女,28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安岭,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向向、戴兴祥诉被告刘菲、刘安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向向、戴兴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菲、刘安岭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向向、戴兴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向向、戴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向向、戴兴祥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