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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戴向向、戴兴祥与刘菲、刘安岭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向向,戴兴祥,刘菲,刘安岭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号原告戴向向,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原告戴兴祥,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菲,女,28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安岭,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向向、戴兴祥诉被告刘菲、刘安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向向、戴兴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菲、刘安岭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向向、戴兴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向向、戴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向向、戴兴祥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倩 来自: